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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及管理要點

10874-002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歷程詳全條文末)


一、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實驗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統籌本校動物科學應用空間管理,並提升研究水準及研究成果之精確性,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中心之職掌包括:

(一)統籌學校師生教學研究之實驗動物飼養及空間管理業務。

(二)維護優良飼養生長環境及健康監測以維持實驗動物品質。

(三)提供實驗動物應用相關資訊。

(四)防範與監督可能具公害或人道疑慮之動物實驗。

(五)執行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所交付之業務。

三、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應事先提出申請,並限於本中心動物房進行。填寫「弘光科技大學動物實驗申請表」(附表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則需填寫「弘光科技大學動物實驗變更申請表」(附表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四、    本中心場地及設備之使用,須填寫「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實驗場地及設備申請表」(附表三),並附上核准通過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查同意書,由本中心排定使用之動物房空間。其使用順序以申請表送達之先後順序為原則,每張申請表僅得填一次實驗期間,使用以 3 個月為原則,若有特殊實驗需求,請提出具體理由及檢附文件,但以 1 年為限。若實驗時間需再延長,則須填寫「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動物房延長使用申請表」(附表四),並附上證明後提請本中心審查核准,每次延長期間最多 1 個月。

五、    本中心開放本校合作相關單位使用,但以本校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為優先。

六、    本中心收費標準:

收費對象

/

校內人士

7,000

校外人士

14,000

七、    本中心收費方式:

動物房申請人應於動物房開始使用日期二週內至總務處出納組完成繳費程序,繳費後將繳費證明繳交本中心留存。未依規定繳費者,停止使用本中心資源 3 個月。

八、    計畫主持人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門禁磁卡,經審查通過後,才可憑卡進出本中心。門禁開放時間為早上 8 點至晚上 8 點,其他時間有特殊需求須進入本中心進行實驗者,請事先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者,該動物實驗結束後,停止使用本中心資源 3 個月。

九、    本中心之各項申請表說明:

(一)「弘光科技大學動物實驗申請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弘光科技大學動物實驗變更申請表」:已審核通過之動物實驗申請表如需更改執行期限、動物品系或數量、實驗步驟等情形者,請填寫動物實驗變更申請表一式兩份,並檢附原已核准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查同意書影本1份,送至本中心。

(三)「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實驗場地及設備申請表」:請先向本中心確定飼養空間後,提出申請實驗場地及設備,並附上核准通過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查同意書影本1份,經本中心審查通過並安排飼養空間。

(四)「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動物房延長使用申請表」:若動物實驗時間需再延長,請填寫動物房延長使用申請表,並附上證明後提請本中心審查核准,每次延長期間最多1個月。

(五)「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門禁磁卡申請表」(附表五):計畫主持人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門禁磁卡,經審查通過後,可憑卡出入本中心。計畫主持人以申請一張磁卡為原則。

(六)「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動物入室申請表」(附表六)及「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動物數量控管表」(附表七):購入實驗動物前,請先向本中心提出此二張申請表,經本中心核可後,才能訂購實驗動物。

(七)「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動物標示卡」(附表八): 凡在本中心飼養、實驗之動物,皆須遵照本中心人員之指示放置在指定的動物飼養室內,並於籠子上掛上標示卡。

(八)「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飼養管理紀錄表」(附表九):使用者在動物搬入動物飼養室時,必須填妥此表,此表懸掛在使用者分配之飼養室籠架上。

(九)「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動物犧牲申請表」(附表十):需將動物犧牲時使用。欲使用犧牲室者,請於一週前向本中心申請,經同意後方得使用。

(十)「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開放門禁使用申請表」(附表十一):須於開放門禁以外時間進入本中心前申請。

(十一) 「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動物室參訪申請表」(附表十二):若有訪視人員欲進入本中心訪視或參觀者,須由邀請單位事前填寫動物室參訪申請表,並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十二) 「弘光科技大學使用實驗動物中心研究人員資料表」(附表十三):以實驗室為單位,一個單位寫一張,人員有異動時,請隨時至實驗動物中心更新。

(十三) 「弘光科技大學使用實驗動物中心研究人員切結書」(附表十四):需使用本校動物房之人員每人填寫一張,本人簽名後紙本送至本中心留存。

十、    新進人員初次處理實驗動物入室程序,需經本中心人員帶領下完成。

十一、      本中心使用人,磁卡經本中心設定後,只允許進入所設定之飼養室, 不得擅自更換,並嚴禁隨便移動或調配籠子及籠架位置。

十二、      飼養中之動物若經獸醫師判定有傳染性疾病,應儘速送檢體確認,並將感染之實驗動物予以安樂死之處置;若因未處置而致其他使用者之實驗動物受感染者,除立即取消使用者資格外,並送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處理。

十三、      實驗場所衍生之廢棄物依「弘光科技大學廢棄物管理作業」之規定處理。動物飼養室之垃圾處理結束,當天應將垃圾攜出;動物屍體使用紅色感染性廢棄物專用袋盛裝(個別屍體先以紙張包裹),在塑膠袋外標註實驗申請人、飼養室號碼、動物種類及隻數、與處理日期,報請本中心聯絡人,在「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實驗動物屍體丟棄紀錄表」(附表十五)上登記,並暫存於本中心冷凍櫃。如違反前述規定,經警告後仍無改善,實驗申請人須自行處理動物屍體並繳交罰款每次3,000元。

十四、      使用者應用動物於科學研究目的時,若違反本中心使用及管理辦法或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先給予書面告誡,仍無改善者,立即停止使用本中心各項資源1至6個月,嚴重者移送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議處。

十五、      其他未規定之事宜,若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形,一律禁止。

十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弘光科技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及管理要點